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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倪*
住所:XX
身份证号码: 45032*********6519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重庆龙湖礼嘉A41-1地块(1、4、5、8#楼及对应地下车库)项目施工,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项目负责人任命书;2.身份证明; 3.现场照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4.0316万元(大写:肆万零叁佰壹拾陆元整)罚款。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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