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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驰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10511N
法定代表人: 陈文清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就在重庆龙湖礼嘉A41-1地块(1、4、5、8#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擅自安装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吊),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塔吊备案登记证及安拆协议;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7.现场照片。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安装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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