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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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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ull/2025-000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建设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5〕第8号
[ 标  题 ]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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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龙湖嘉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K7CD4G

法定代表人:张荣雨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建设重庆龙湖礼嘉A41-1地块(1458#楼及对应地下车库)工程,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5.施工合同;6.现场照片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2.0246万元(大写:陆拾贰万零贰佰肆拾陆元整)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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