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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08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建罚〔2024〕第4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47395433

表人:刘毅辉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在中联重科重庆制造基地随车起重机制造项目综合楼食堂安装一台塔吊,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4730日领取(渝两江)建罚告〔2024〕4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731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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