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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03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3〕第12号
[ 标  题 ]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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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597454548

法  定 代  表 人:付威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作为中交重投总部基地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由该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存在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主要体现在:1.3#4#5#6#楼一层平面中,封闭楼梯间在首层未直通室外或未设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2条“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2.地下二层B2-3防火分区疏散距离为62m,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的规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6.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交重投总部基地);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0万元的(大写:拾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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