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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62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3〕第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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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5426X6

:杜奉隽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在两江新区两路组团C标准分区C48-1-2地块(CP3)号宗地一分区1~6#楼、P3~S1#楼及对应车库工程(车库范围:D1D27/E-SD-A轴)擅自安装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吊),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塔吊备案登记证及安拆协议;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7.现场照片。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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