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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货易拉物流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5〕10038号
被处罚人:重庆货易拉物流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从芬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3日9时23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郎代平、罗杰在接康美派出所移交并现场检查发现,在两江新区嵩山北路桥下空间工地和公路对面斜坡处存在建筑垃圾堆放。经查,涉案人员为赖世顺,涉案车辆(车牌号:渝DC1665)为重庆货易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于2025年03月19日1时许和2025年3月20日2时许进行了非法倾倒行为,且未能提供《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营业执照;3.车辆行驶证;4.询问笔录;5.车辆渝DC1665行驶轨迹;6.监控视频;7.对比照片;8.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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