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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恒庭中望商贸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5〕10048号
被处罚人:重庆恒庭中望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黄吉平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27日15时14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政、罗杰接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来函,并现场检查发现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双碑处,有堆放建筑垃圾,负责人未能提供《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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