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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胡昌梅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9时11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郎代平、冯宗晓接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移交并现场检查,发现在两江新区金渝大道98号重庆N.98数字产业园改建工程项目处,已处置由墙面拆除、绿化移除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且负责人未能提供《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此行为涉嫌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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