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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泰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程嘉奕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2月24日9时27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宗晓、罗杰在调查渝(两江)城立审字〔2025〕10015号案件时发现,在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黄茅坪支线项目施工点,重庆泰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理,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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