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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渝你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2日15时30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波、罗杰接上级交办并现场检查,发现在两江新区湖云街附近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02标金童路车站至果塘路车站区间工程处,重庆渝你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置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02标金童路车站至果塘路车站区间的建筑垃圾时,往西南政法大学附近宝圣隧道旁边的施工工地堆放约1千方建筑垃圾,未能提供相应线路及消纳场地的《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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