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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邢振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1月17日,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肖洪明(执法证件号:22009899263)、徐敬国(执法证件号:22009899387)接投诉举报,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在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温德姆酒店及雅辰酒店,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检查记录;二、询问笔录;三、证件照片;四、情况说明;五、悦来投资集团纪委函。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53条“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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