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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向*
住址:XX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胡瑜(执法证件号:22009899183)、邓婧(执法证件号:22009899519)到重庆市渝北区青庙路2号2幢1单元1-1房屋检查发现,你在房屋前侧(西北侧)、后侧(西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地上修建了围栏围合绿地,围合区域内的绿植被铲除,进行了水泥硬化并留有部分裸土。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向*是本案当事人。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向*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附属绿化面积测量报告书。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区域、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五:植物配置灌木地被放线图。证明:案发区域为城市园林绿地。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1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完成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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