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城市管理局
[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4〕10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林)
被处罚人:李*林
住址:XXX
自然人:李*林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3日17时45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波、罗杰在巡查时发现,在恒大山水城一期,李*林收运生活垃圾,但未能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