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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056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管罚〔2024〕1004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


被处罚人:邓*

住址:XX

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8月7日,接群众投诉,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婧(执法证件号:22009899519)、胡瑜(执法证件号:22009899183)到重庆市渝北区青庙路2号4幢2单元1-1房屋处检查发现,你在房屋前侧(西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地上修建实体围墙围合绿地,围合区域内栽种的植物被铲除并铺贴地砖。后侧(西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地上修建实体围墙围合绿地,围合区域内栽种的植物被铲除并铺贴地砖和木板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邓*是本案当事人;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邓*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附属绿化面积测量报告书,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区域、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五:植物配置灌木地被放线竣工图,证明:案发区域为城市园林绿地。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1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完成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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