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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9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管罚〔2024〕10001号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银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重庆市綦江区银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成永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02281519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胡瑜(22009899183)、熊仁宾(22009899488)经巡查发现,在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同茂大道处,有车辆渝D5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该车辆属于重庆市綦江区银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检查记录,二、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当事人证件。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86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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