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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62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管罚〔2023〕900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发布日期 ] 2023-02-23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茂文运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重庆茂文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李方陆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102121:20:00,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张长玖(执法编号000970559,熊光荣(执法编号000970584)在两江新区加工区八路巡查时发现,DA9***红岩自卸车正在运输建筑渣土,经现场检查当事车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车属于重庆茂文运输有限公司的。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现场笔录,二、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当事人证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两江北部新区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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