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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620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城管罚〔2022〕3006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3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慧鸿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慧鸿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管罚〔2022〕3006号
被处罚人:重庆慧鸿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新城56号附2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日16:30:00,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人员王小康、周峰巡查发现,在两江新区人和街金州大道重光15号线轻轨站旁,有车辆渝D7090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车辆行驶证、营业执照,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三、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证件。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被处罚人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两江北部新区支行,账号:5000104360005020239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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