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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99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2〕500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发布日期 ] 2023-01-18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1月重庆东路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东路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

法定代表人:学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IQRKE0U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9日 22:11:40,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夏云、黄凡在金开大道300184灯杆号路段附近日常巡查时发现,重庆东路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检查记录,二、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当事人证件。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两江北部新区支行,账号: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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