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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同一加油站的同一台加油机,抽取样品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抽样按GB/T 4756-2015附录B商业加油机的手工取样法执行。
二、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 17930-2016 |
GB/T 5487-2015 |
2 |
硫含量 |
GB 17930-2016 |
SH/T 0689-2000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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