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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政策我来讲 | 承包、分包、转包问题

日期:2023-01-05 来源: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人社政策的知晓度,推动人社政策接地气、连民心、惠民生,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公众号推出政策宣讲小课堂专栏,定期向大家讲解社保政策。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承包、分包、转包”问题,工程劳务能“外包”,工伤责任也能“外包”吗?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对于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如果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个责任应该是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还是包工头负责呢?

举个例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一处工地上做搬运工。在一次搬钢管时,李某不慎将钢管砸到了自己的脚面上,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血肿,前后花费6000多元医药费,并休息了一个月。

工地负责人表示,最多为其垫付5000元,如果李某想要更多赔偿,可以找发包单位,因为他们买了团体意外险,可以走团体意外险来弥补损失。

 那么,究竟李某该找谁才能取得赔偿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情况一

1.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情况二

2.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简而言之,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发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发包单位与包工头签订的“工伤损失5万元以内由包工头自己买单”的协议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效合同。发包单位不能以此为依据,推卸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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