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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32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法规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微党课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有 效 性 ]
有效

竹林微党课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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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即日起,我们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12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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