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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80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法规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微党课 |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定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有 效 性 ]
有效

竹林微党课 |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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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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