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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由政治上坚定,责任心强,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民主评议后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发展对象本人的亲属也不宜作其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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