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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50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四)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有 效 性 ]
有效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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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围绕主题竹林声声话党史,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经典诵读、红色节目展演,红色党课讲授等形式活动。本期推出竹林党课第九十五期,一起学党课、跟党走,共话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该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该条例全文共5个章节,本次竹林党课刊发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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