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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8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有 效 性 ]
有效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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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围绕主题竹林声声话党史,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经典诵读、红色节目展演,红色党课讲授等形式活动。本期推出竹林党课第九十二期,一起学党课、跟党走,共话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该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该条例全文共5个章节,本次竹林党课刊发第三章“保障措施”的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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