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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75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七)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有 效 性 ]
有效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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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围绕主题“竹林声声话党史”,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经典诵读、红色节目展演,红色党课讲授等形式活动。本期推出竹林党课第八十八期,一起学党课、跟党走,共话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该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该条例全文共5个章节,本次竹林党课刊发第三章“保障措施”的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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