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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围绕主题“竹林声声话党史”,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经典诵读、红色节目展演,红色党课讲授等形式活动。本期推出竹林党课第八十五期,一起学党课、跟党走,共话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该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该条例全文共5个章节,本次竹林党课刊发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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